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司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104號聲請人 程明明 即泓銘電子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泓銘電子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13號准予清算人就任備查在案,復先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司字第281號、108年度司司字第98號、108年度司司字第273號、109年度司司字第114號、109年度司司字第285號、110年度司司字第139號及110年度司司字第264號裁定准許展期期至民國111年5月28日止,茲因剩餘財產繁瑣,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13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1年5月2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1年5月28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11年11月2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