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上訴人 魏秝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本院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436條之25)。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斗六簡易庭所為之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此有聲明上訴狀一件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未遵期補具上訴理由書,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並毋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
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黃一馨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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