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1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有昌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吳有昌之被繼承人 吳德基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被代位人吳有昌之被繼承人 吳慶榮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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