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 竹東 鎮召會法定代理人 鄭元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竹東鎮召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竹東鎮召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竹東鎮召會之董事長,茲財團法人竹東鎮召會經第6屆第14次 董監事 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對原捐助章程作成如附表所示條文之變更,爰依法請求裁定准許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條文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新竹縣政府函、竹東鎮公所函、財團法人竹東鎮召會第6屆第14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組織章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竹東鎮召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條文之規定,係修訂財團法人竹東鎮召會之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及連任制度、增列信徒捐贈及法人購買不動產共5筆等事項,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為變更,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有關,並於民國103年6月29日召開董監事會議,決議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竹東鎮召會董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等件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竹東鎮召會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修正後之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此有新竹縣政府於103年7月16日府民禮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新竹縣竹東鎮公所103年7月21日竹鎮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一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按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而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經查,有關聲請人聲請將財團法人竹東鎮召會捐助章程之更名為財團法人竹東鎮召會組織章程,及就章程第3條所為章程宗旨之修正,僅屬章程名稱及財團目的之變更,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怡湘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附表:
┌─────────────┬─────────────┐│修正前之章程│修正後之章程│├─────────────┼─────────────┤│第四條│第四條││本法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本法人成立之初,財產由 洪純 ││動產及其他產權)由 洪純健 先│健先生捐助土地三筆【1坐落││生捐助,捐助不動產:土地三│:竹東仁愛段,地號:一五六││筆(1坐落○○○鎮○○段,│四-0000,地目:建,面積一││地號:0000-0000,地目│七九平方公尺。2坐落:竹東││:建,面積一七九平方公○○○鎮○○段,地號:0000-000││2坐落○○○鎮○○段,地號│四,地目:建,面積:九四平││:0000-0000,地目:建,│方公尺。3坐落:竹東鎮資源││面積:九四平方公尺。3坐落│段,地號:0000-0000,地││○○○鎮○○段,地號:0一0│目:建,面積:一平方公尺,││四-000七,地目:建,面積:│及建築物一棟,坐落:竹東鎮││一平方公尺,及建築物一棟,│資源段,建號:00000-00││坐落○○○鎮○○段,建號:│0,門牌號:東昇路四一號,││00000-000,門牌號:東│建物四層共二0一‧八一平方││昇路四一號,建物四層共二0│公尺,九十五年八月四日 邱智 ││一‧八一平方公尺),合計價│誠先生捐助土地一筆【坐落:││值約新台幣壹仟萬元整。○○○鄉○○○段,地號:0四│││一九-00三0,地目:建,面積│││:七二平方公尺】。本法人一│││0一年一月十六日購買及登記│││土地及建物共三筆【1坐落:││○○○鎮○○段,地號:0三二│││七-00二七,地目:建,面積│││:八一‧五九平方公尺。2關││○○鎮○○段,地號:0三二七│││-0000,地目:建,面積:六│││四七‧0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四三二。3關西鎮│││西安段,建號:00000-000,│││門牌號:正義路一0五~六號│││,建物含地下一層共四層,總│││面積二二六‧八六平方公尺】│││。本法人一0三年二月二十日│││購買及登記土地一筆【坐落:││○○○鄉○○段,地號:一0六│││七-000四,地目:建,面積:│││三三0‧五八平方公尺】。│├─────────────┼─────────────┤│第六條│(刪除)││捐助人應於聘任第一屆董事後│││召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第九條│第八條││董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董監事自第七屆起由任期二年││。│修訂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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