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3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3365號債權人訊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晃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記載債務人晃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籍「台中縣太平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