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聲請人 洪宗憲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若無,亦應註明。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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