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74號債權人 劉佩佩 上列債權人劉佩佩因與債務人 鍾崇義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佩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狀尾未簽名或蓋章,請具狀補正。
三、請提出債務人 盧淑芸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得予省略),並陳報該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及查報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等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鍾崇義(住彰化縣○○市○○路000號)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得予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五、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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