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九二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國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再抗字第六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原法院以: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二五三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七條之何條款事由為之,已有未合,遍觀其聲請狀,亦無何具體再審理由之記載,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因而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楊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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