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8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杜大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杜大衛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0,009元│103年3月28日起至│百分之10│103年4月27日起至│按月以27元計算之違約金││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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