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 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5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易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己○○甲○○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 律師
黃振洋 律師被告戊○○男66歲
身分證統一住新竹縣北丙○○男59歲
身分證統一住新竹縣北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被告乙○○男66歲
身分證統一住新竹縣北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會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選偵字第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丁○○共同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求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己○○共同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求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甲○○共同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求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戊○○共同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求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共同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求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乙○○共同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求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丁○○係新竹縣北埔鄉農會第15屆會員代表,本屆(第16屆,下同)新當選農會會員代表暨理事,有意爭取本屆理事長職務。乙○○為第15屆會員代表及理事,本屆新當選農會會員代表暨監事,並有意爭取本屆常務監事職務;己○○為第15屆會員代表,本屆新當選農會會員代表;甲○○、戊○○、丙○○等人均為本屆新當選農會會員代表。緣新竹縣北埔鄉農會於98年2及3月間舉辦第16屆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理事長、常務監事選舉與總幹事遴聘,本屆應選會員代表31席、理事9席、監事3席。因丁○○有意爭取擔任本屆理事長職務,分別登記為南北農事小組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及理事候選人,於會員代表辦理登記時,丁○○另推薦及請託 王金助邱秋榮林辰隆 、莊阿文、 徐秋雙 、丙○○、 陳春鑑劉金庭 等8人,並支持甲○○、乙○○、 彭明河陳達雄陳嘉堤 、戊○○、己○○及 彭政男 等8人參選農會代表,同時找 溫德明蕭榮吉傅豪雄 、彭明河、陳達雄等人登記參選理事、乙○○及 姜義炎 等2人登記參選監事,作為其派系參加該農會本屆改選之選舉部署。由於該農會會員代表選舉理事及監事,係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限,即每位代表於理事選舉時可圈選4票,是以於會員代表選舉時該派系必須當選17席,始能於理事選舉時穩獲當選5席理事及1名候補理事,監事選舉時獲得當選2席監事,俾能於第1次聯席理監事會選舉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時獲得勝選,並順利依該派之意思完成遴聘總幹事。丁○○、戊○○、丙○○、乙○○、己○○、甲○○等6人均明知選舉乃民主政治重要一環,為期選賢與能及選舉之公正、公平,不得對於有選舉權之人交付財物, 然渠 等為期能使自己順利當選會員代表,並協助丁○○能順利當選理事長,丁○○與乙○○2人間,及丁○○、戊○○、丙○○、己○○、甲○○等5人間,乃共同基於對於有選舉權之人交付財物而約其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由丁○○本人親自提供賄選資金予乙○○之方式,或由丁○○透過戊○○、丙○○2人轉交賄選名冊、賄選資金予己○○、甲○○2人之方式,由丁○○親自或指示乙○○、己○○、甲○○等3人向特定具有投票權之選民以現金買票方式,請求選民於上開選舉行使選舉權時,為投票予丁○○、乙○○、己○○、甲○○等4人之一定行使,或透過己○○協助甲○○向具有選舉權之選民 劉彭瑞英 (其涉嫌違反農會法罪嫌部分,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以98年度選偵字第
2號、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以現金買票方式,請求選民劉彭瑞英於上開選舉行使選舉權時,為投票予甲○○之一定行使。各次賄選事實分述如下:
1、己○○係登記新竹縣北埔鄉農會第16屆會員代表選舉埔尾村選區之會員代表候選人,系屬丁○○派,丁○○為使己○○能順利當選,透過派系成員丙○○在98年農曆春節前某日及98年2月13日(即98年2月14日選舉前1日),在己○○位於新竹縣○○鄉○○村○鄰○○街○○號之6之住處,分成2次,每次交付各新臺幣(下同)12萬3,000元,總共24萬6,000元予己○○,供己○○賄選買票之用。己○○為求順利當選會員代表,於取得前述賄選款項後,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請求如附表一所示新竹縣北埔鄉埔尾村選民 邱春章萬金茂
2人(其等涉嫌違反農會法罪嫌部分,均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以98年度選偵字第2號、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於上開選舉行使選舉權時,為投票予其之一定行使。邱春章、萬金茂2人明知上開現金係己○○賄選之對價,竟均予以收受,並均許以於上開選舉行使選舉權時,為投票予己○○之一定行使。
2、由於新竹縣北埔鄉農會有意爭取本屆理事長職務之2位理事候選人即丁○○與 吳煌坤 均登記為該農會南北農事小組選區之會員代表候選人,致使該南北農事小組選區成為2派之決戰選區。丁○○為搶奪吳煌坤派之票源及為免該選區同派之丁○○、甲○○、乙○○等3人重疊拜票或重覆賄選,以使渠等3位候選人皆能順利當選會員代表,乃採取統一配票作業方式,由丁○○集中配票,提供不同之選民名冊, 作渠 等3人分別拜訪選民或作為賄選之用。其中丁○○並親自向 黎鎮雄 (其涉嫌違反農會法罪嫌部分,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以98年度選偵字第2號、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選民買票賄選,並出資供同派之會員代表候選人甲○○、乙○○買票用,其方式分述如下:
⑴丁○○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所
示之方式,請求如附表二所示之新竹縣北埔鄉南興村、北埔村選民黎鎮雄、 蕭木青 (其等涉嫌違反農會法罪嫌部分,均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以98年度選偵字第2號、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 陳曾 三妹、 沈文廣姜增雄饒添進 等人,於上開選舉行使選舉權時,為投票予其之一定行使。黎鎮雄明知上開現金係丁○○賄選之對價,竟予以收受,並許以於上開選舉行使選舉權時,為投票予丁○○之一定行使;蕭木青明知前述約定交付之走路工係丁○○賄選之對價,竟同意於上開選舉行使選舉權時,為投票予其之一定行使,而達成期約,惟尚未收受;陳曾三妹、沈文廣、 曾增雄 等3人則拒絕收受,饒添進則認係過年紅包而予以收受。
⑵丁○○於98年農曆過年前某日在其位於新竹縣○○鄉○○
街○號住處,主動交付乙○○1萬餘元,並向乙○○表示該款項係貼補乙○○買票用。乙○○於收受上開款項後,即於98年2月22日選舉前1週某日下午3時許,在具有選舉權之選民 邱文楑 位於新竹縣○○鄉○○村○鄰○○街○○巷○○號住處附近所耕作之田裡,以交付現金1,000元之方式,請求邱文楑於上開選舉行使選舉權時,為投票予其之一定行使,惟邱文楑則拒絕收受。
⑶丁○○為求能順利當選理事長,遊說甲○○參選該鄉農會
南北農事小組會員代表,因甲○○對於農會會員不熟悉,丁○○除提供甲○○經其篩選後可能支持之會員名單供甲○○拜票外,並為協助甲○○順利當選會員代表,另於98年農曆春節前,在甲○○位於新竹縣○○鄉○○街○○號住處,親自交付甲○○現金12萬8,000元,及於98年2月13日早上(2月14日投票前1日),透過戊○○在其位於新竹縣○○鄉○○村○鄰○○街○○號住處,交付甲○○現金12萬8,000元,指示甲○○依其提供之名冊,以發放現金2次,每次交付選民現金3,000元之方式,向選民買票賄選。甲○○於取得前述賄款後即依丁○○於98年農曆過年前所交付甲○○之「拜訪名單」,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請求如附表三所示新竹縣北埔鄉南興村、北埔村選民 張茂珍何智康張簡 照腰、 邱桂秋 、李 劉瑞娥劉月珍 (其等涉嫌違反農會法罪嫌部分,均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以98年度選偵字第2號、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 邱進昌 等人,於上開選舉行使選舉權時,為投票予其之一定行使。張茂珍、何智康、 張簡照腰 、邱桂秋、 李劉瑞娥 、劉月珍等人均明知上開現金係甲○○賄選之對價,竟均予以收受,並許以於上開選舉行使選舉權時,為投票予甲○○之一定行使;邱進昌則拒絕收受。丁○○復認甲○○處於當選之危險邊緣,乃與甲○○、己○○基於對於有選舉權之人交付財物而約其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丁○○於98年2月21日上午某時,在其前揭住處交付己○○現金8,000元,推由己○○於同日上午至其所熟識具有投票權之選民劉彭瑞英位在新竹縣○○鄉○○村○鄰○○街○○巷○○號住處,向劉彭瑞英交付現金8,000元,請求劉彭瑞英於上開選舉行使選舉權時,為投票予甲○○之一定行使。劉彭瑞英明知上開現金係甲○○賄選之對價,竟予以收受,並許以於上開選舉行使選舉權時,為投票予甲○○之一定行使。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共同偵辦後起訴,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
三、處罰條文: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沒收之諭知: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現金3,000元(被告丁○○所有),係被告己○○所行賄證人 詹林木 (化名,真實姓名年籍詳參卷)所交付之賄款,業據證人詹林木結證在卷(見98年度選他字第6號刑事卷㈠第14、15頁),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物,則各屬被告丁○○、己○○、甲○○、戊○○、丙○○等5人所有,且分別供被告丁○○與乙○○2人間、被告丁○○與甲○○、己○○、戊○○、丙○○等5人間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是附表四編號一至二所扣得之物品,針對被告乙○○部分,基於共犯連帶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另附表四編號一至六所扣得之物品,分別針對被告丁○○、己○○、甲○○、戊○○、丙○○等5人之部分,基於共犯連帶說,亦均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附記事項:
(一)被告丁○○願於98年7月27日前,捐款30萬元予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附設私立藍天家園(被告丁○○業於98年7月15日捐款30萬元予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附設私立藍天家園,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㈡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9頁)。
(二)被告己○○願於98年7月27日前,捐款18萬元予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新竹縣私立喜憨兒中心(被告己○○業於98年7月15日捐款18萬元予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㈡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9頁)。
(三)被告甲○○願於98年7月27日前,捐款18萬元予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新竹市私立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被告甲○○業於98年7月15日捐款18萬元予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㈡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9頁)。
(四)被告戊○○願於98年7月27日前,捐款25萬元予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被告戊○○業於98年7月15日捐款25萬元予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㈡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3頁)。
(五)被告丙○○願於98年7月27日前,捐款25萬元予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新竹市私立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被告丙○○業於98年7月15日捐款25萬元予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㈡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3頁)。
(六)被告乙○○願於98年7月27日前,捐款3萬元予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伯大尼老人照護中心(被告乙○○業於
98年7月15日捐款3萬元予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伯大尼老人照護中心,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㈡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6頁)。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唯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農會法第47條之1農會之選舉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
┌────┬─────┬───────┬───────┐│選民│時間│地點│方式(新臺幣)│├────┼─────┼───────┼───────┤│邱春章│98年1月間│邱春章位於新竹│交付現金3,000│││(農曆過年│縣北埔鄉南興村│元。│││前某日)晚│8鄰公園街15巷││││上(第1次│28號住處內。││││)│││├────┼─────┼───────┼───────┤│邱春章│98年2月13│邱春章位於新竹│交付現金3,000│││日晚上(第│縣北埔鄉南興村│元。│││2次)│8鄰公園街15巷│││││28號住處內││├────┼─────┼───────┼───────┤│萬金茂│98年1月間│萬金茂位於新竹│交付現金3,000│││某日(農曆│縣北埔鄉埔尾村│元。│││過年前某日│7鄰埔心街76巷9││││)晚上(第│號住處內。││││1次)│││├────┼─────┼───────┼───────┤│萬金茂│98年2月12│萬金茂位於新竹│交付現金3,000│││、13日(第│縣北埔鄉埔尾村│元。│││2次)│7鄰埔心街76巷9│││││號住處內。││└────┴─────┴───────┴───────┘附表二:
┌────┬─────┬───────┬───────┐│選民│時間│地點│方式(新臺幣)│├────┼─────┼───────┼───────┤│黎鎮雄│98年1月間│新竹縣北埔鄉南│交付現金3,000│││(農曆過年│興街上。│元│││前某日)上│││││午(第1次│││││)│││├────┼─────┼───────┼───────┤│黎鎮雄│98年2月13│黎鎮雄位於新竹│交付現金3,000│││日晚上(第│縣北埔鄉南興村│元│││2次)│8鄰公園街15巷│││││11號住處內。││├────┼─────┼───────┼───────┤│黎鎮雄│98年2月20│黎鎮雄位於新竹│交付現金3,000│││日晚上(第│縣北埔鄉南興村│元│││3次)│8鄰公園街15巷│││││11號住處內。││├────┼─────┼───────┼───────┤│蕭木青│98年1月間│蕭木青位於新竹│交付走路工(費│││(農曆過年│縣北埔鄉南興村│用)│││前某日)(│8鄰公園街15巷││││第1次)│30號住處附近山│││││上。││├────┼─────┼───────┼───────┤│蕭木青│98年1月間│蕭木青位於新竹│交付走路工(費│││(農曆過年│縣北埔鄉南興村│用)│││前某日)(│8鄰公園街15巷││││第2次)│30號住處附近山│││││上。││├────┼─────┼───────┼───────┤│陳曾三妹│農曆過年後│陳曾三妹位於新│交付走路工(費│││某日(第1│竹縣北埔鄉北埔│用)│││次)│街9巷3號住處附│││││近路上。││├────┼─────┼───────┼───────┤│陳曾三妹│農曆過年後│陳曾三妹位於新│交付走路工(費│││某日(第2│竹縣北埔鄉北埔│用)│││次)│村9巷3號住處附│││││近路上。││├────┼─────┼───────┼───────┤│沈文廣│98年1月20│沈文廣位於新竹│交付現金3,000│││日(農曆12│縣北埔鄉南興村│元│││月25日)│3鄰公園街18巷1│││││號住處。││├────┼─────┼───────┼───────┤│姜增雄│農曆過年前│姜增雄位於新竹│給一些好處、涼│││某日│縣北埔鄉跛埔村│水││││7鄰中山路61號│││││住處附近路上。││├────┼─────┼───────┼───────┤│饒添進│98年1月27│饒添進位於新竹│交付現金5,000│││、28日(農│縣北埔鄉北埔村│元紅包2包(即1│││曆正月初二│1鄰南興街174號│萬元)│││、初三)│住處內。││└────┴─────┴───────┴───────┘附表三:
┌────┬─────┬───────┬───────┐│選民│時間│地點│方式(新臺幣)│├────┼─────┼───────┼───────┤│張茂珍│98年2月21│新竹縣北埔鄉北│交付現金9,000│││至同年月24│埔村街上。│元│││日間某日。│││├────┼─────┼───────┼───────┤│何智康│98年1月間│何智康位於新竹│交付現金3,000│││某日(農曆│縣北埔鄉南興村│元│││過年前後某│6鄰北埔街9號住││││日晚上)(│處內。││││第1次)│││├────┼─────┼───────┼───────┤│何智康│98年2月14│何智康位於新竹│交付現金3,000│││日選舉前某│縣北埔鄉南興村│元│││日晚上(第│6鄰北埔街9號住││││2次)│處內。││├────┼─────┼───────┼───────┤│何智康│98年2月21│何智康位於新竹│交付現金3,000│││日晚上(第│縣北埔鄉南興村│元│││3次)│6鄰北埔街9號住│││││處內。││├────┼─────┼───────┼───────┤│張簡照腰│98年1月間│張簡照腰位於新│交付現金3,000│││某日(農曆│竹縣北埔鄉南興│元│││過年前某日│村7鄰南興街144││││)(第1次│巷3號住處附近││││)│。││├────┼─────┼───────┼───────┤│張簡照腰│98年2月19│新竹縣北埔鄉南│交付現金4,000│││、20日下午│興村北埔街上。│元│││(第2次)││││││││├────┼─────┼───────┼───────┤│劉月珍│98年1月間│新竹縣北埔鄉北│交付現金6,000│││某日(農曆│埔村南興街上│元│││過年前某日│││││)(第1次│││││)│││├────┼─────┼───────┼───────┤│劉月珍│98年2月22│劉月珍位於新竹│交付現金3,000│││日前幾日(│縣○○鄉○○街│元│││第2次)│189巷5號住處附│││││近。││├────┼─────┼───────┼───────┤│邱桂秋│98年1月間│邱桂秋位於新竹│交付現金3,000│││某日(農曆│縣北埔鄉南興村│元│││過年前某日│14鄰光復街9巷1││││)(第1次│弄8號住處旁。││││)│││├────┼─────┼───────┼───────┤│邱桂秋│98年2月22│邱桂秋位於新竹│交付現金3,000│││日前一週(│縣北埔鄉南興村│元│││第2次)│14鄰光復街9巷1│││││弄8號住處內。││├────┼─────┼───────┼───────┤│李劉瑞娥│98年1月間│李 劉月娥 位於新│交付現金3,000│││某日(農曆│竹縣北埔鄉北埔│元│││過年前某日│村1鄰中興街17││││)(第1次│號住處內。││││)│││├────┼─────┼───────┼───────┤│李劉瑞娥│98年2月22│李劉月娥位於新│交付現金3,000│││日前幾日(│竹縣北埔鄉北埔│元│││第2次)│村1鄰中興街17│││││號住處附近。││├────┼─────┼───────┼───────┤│邱進昌│98年1月間│邱進昌位於新竹│交付現金3,000│││某日(農曆│縣北埔鄉南興村│元│││過年前某日│14鄰光復街11號││││)│住處內。││└────┴─────┴───────┴───────┘附表四:
┌──┬──────────────┬────────┐│編號│扣押物品│備註│├──┼──────────────┼────────┤│一│現金新臺幣3,000元。│由證人詹林木(化││││名)所提供(見98││││年度選他字第6號││││偵查卷㈠卷末證物││││袋內)。│├──┼──────────────┼────────┤│二│北埔鄉農會理監事參選名單1張│於被告丁○○住處│││、拜訪北埔鄉民名單(有做記號│所扣得(見98年度│││)3張、「嘉康聯絡」名單1張、│選他字第6號偵查│││北埔鄉南興村、北埔村拜訪名冊│卷㈢第693頁)。│││2張、「嘉康」拜訪名冊1張。││├──┼──────────────┼────────┤│三│北埔鄉農會投票名單1張、北埔│於被告己○○住處│││鄉埔尾農事小組選舉人名冊(有│所扣得(見98年度│││打ˇ註記)1份(23張)。│選他字第6號偵查││││卷㈠第123頁)。│├──┼──────────────┼────────┤│四│北埔鄉農會投票名單1張、拜訪│於被告甲○○住處│││名單1份。│所扣得(見98年度││││選偵字第2號偵查││││卷第785之1頁)。│├──┼──────────────┼────────┤│五│拜訪名單11張、「丁○○派」代│於被告戊○○住處│││表名單16名(不含丁○○)1張│所扣得(見98年度│││、拜訪名單3張、拜訪名單影本3│選偵字第2號偵查│││張。│卷第775頁)。│├──┼──────────────┼────────┤│六│聯絡名冊㈠、㈡各1冊、埔尾選│於被告丙○○住處│││舉人名冊(有打ˇ註記)1冊、│所扣得(見98年度│││選票宣傳單1張、會員名冊2張。│選他字第6號偵查││││卷㈢第7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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