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05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敏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敏郎於民國94年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