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7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374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麗紅楊仲 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 楊仲民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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