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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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86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世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
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記載「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92號」,應更正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892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本院判決之原本與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92號」,應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892號」之誤載,且顯係誤繕,而其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莊飛宗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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