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4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佳豪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6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佳豪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佳豪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由大發網www.win888.com客服人員提供「總動員運動網」(779.swq256.com)賭博網站之總代理帳號y9515( 杰倫 1)、密碼予劉佳豪,劉佳豪再開設代理帳號y9629(杰倫)及會員帳號y74496(興)後,於如附表所示下注時間,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該簽賭網站進行下注(下注時間與下注金額如附表所示),如賭輸,所下注之賭金盡歸賭博網站上游管理者所有;如賭贏,則由上線組頭將賭金給付劉佳豪。嗣於民國111年1月23日7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該址執行搜索,因而查悉上情,並扣得電腦主機1台。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劉佳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㈡本院搜索票。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㈣總動員運動網管理網站登入頁面、代理商帳號y9629(杰倫)
歷史下注總帳彙整資料、會員帳號y74496(興)歷史下注總帳彙整資料、總代理帳號y9515(杰倫1)基本資料設定、代理商帳號y9629(杰倫)歷史下注總帳詳細資料。
㈤扣案物照片。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㈡接續:
被告如附表所示期間內之賭博行為,是以同一帳號登入相同網站賭博,應係基於單一賭博犯罪決意,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
為貪圖不法利益,竟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助長賭博風氣,間接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實屬不該,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賭博期間不長,以及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從事彩券行、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又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
被告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如附表所示期間內之賭博行為而獲取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犯罪所得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長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下注時間下注金額(新臺幣/元)1111年1月15日7時43分25秒3萬2111年1月15日7時43分58秒3萬3111年1月15日7時46分6秒2萬4111年1月15日7時46分53秒3萬5111年1月15日7時48分50秒2萬6111年1月15日7時50分29秒2萬7111年1月15日7時50分55秒3萬8111年1月15日7時53分9秒2萬9111年1月15日7時53分26秒2萬10111年1月16日7時15分39秒3萬11111年1月16日7時16分0秒3萬12111年1月16日7時25分50秒3萬13111年1月16日7時26分25秒3萬14111年1月16日8時16分19秒2萬15111年1月16日8時16分35秒3萬16111年1月16日8時45分16秒3萬17111年1月16日8時45分44秒2萬18111年1月16日8時45分58秒3萬19111年1月16日9時4分22秒3萬20111年1月16日9時5分0秒3萬21111年1月16日11時47分8秒3萬22111年1月17日2時1分48秒2萬23111年1月17日3時24分32秒3萬24111年1月17日6時49分22秒3萬25111年1月17日6時49分46秒3萬26111年1月17日8時21分44秒2萬27111年1月17日8時54分21秒2萬28111年1月17日8時55分33秒3萬29111年1月17日10時14分51秒2萬30111年1月17日10時18分28秒3萬31111年1月18日3時19分2秒2萬32111年1月18日3時56分40秒3萬33111年1月18日3時57分47秒2萬34111年1月18日3時58分5秒2萬35111年1月18日8時12分23秒3萬36111年1月18日8時14分27秒2萬37111年1月18日8時14分44秒3萬38111年1月18日9時22分48秒3萬39111年1月18日9時23分25秒3萬40111年1月18日9時23分41秒3萬41111年1月18日9時24分50秒2萬42111年1月19日8時16分38秒2萬43111年1月19日8時17分10秒2萬44111年1月19日8時17分26秒3萬45111年1月19日8時18分4秒2萬46111年1月20日7時16分14秒4萬47111年1月20日7時20分58秒2萬48111年1月20日7時22分3秒3萬49111年1月20日7時22分45秒3萬50111年1月20日7時23分03秒3萬51111年1月20日7時26分58秒3萬52111年1月20日7時27分14秒4萬53111年1月20日7時35分03秒2萬54111年1月20日7時36分01秒2萬55111年1月20日7時36分23秒2萬56111年1月20日7時38分40秒3萬57111年1月20日9時09分40秒3萬58111年1月20日10時59分2秒2萬59111年1月20日11時5分5秒3萬60111年1月20日11時00分47秒4萬61111年1月21日8時23分47秒2萬62111年1月21日8時24分24秒3萬63111年1月21日8時27分21秒2萬64111年1月21日8時28分51秒5萬65111年1月21日9時39分58秒3萬66111年1月21日10時58分11秒3萬67111年1月22日9時59分3秒2萬68111年1月22日9時59分24秒4萬69111年1月22日9時59分54秒2萬70111年1月22日11時22分37秒2萬71111年1月23日7時46分57秒2萬72111年1月23日7時47分45秒2萬73111年1月23日7時48分3秒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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