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377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簡翊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參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6436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5632元,共計新臺幣72068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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