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甲○○因妨害國幣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罰金部分並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仍應執行原判決之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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