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5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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