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戊○○
弄13號億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弄13號被告丙○○
甲○○乙○
之6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德池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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