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03號聲明人丁○○○即繼承人
癸○○○甲○○辛○○丙○○戊○○庚○○己○○乙○○前列九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子○○聲明人即繼承人丁○○○、癸○○.、戊○○、庚○○、己○○、乙○.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國98年12月1日死亡,開具.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