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犯傷害案件,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830號卷宗,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場執行,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故聲請人請求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