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31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宜蘭縣製茶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賴光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闕秀勝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上字第734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被上訴人宜蘭縣製茶職業工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宜蘭縣製茶業職業工會」。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4號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宜蘭縣製茶職業工會」,顯有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周玫芳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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