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玉函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文松
盧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
1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450元【計算式:系爭
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萬8,700元/平方公尺×占用系爭土地面積
3.5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