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