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761號債權人品僑國際股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仁 債務人農正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翟立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農正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3年2月28日之依據(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之貨款計算至103年3月止,未到期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農正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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