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320號上訴人 張榮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煙龍 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11月27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320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1,124元,應徵裁判費30,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8
1條、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