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2號
原   告 丁○○
      丙○○
      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即以本件原告主
  張債權不存在之數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
二、原告丁○○、丙○○於其提出之民國95年12月29日民事起訴
  狀具狀人欄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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