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3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5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一○五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犯罪事實一第六行「104年2月22日」應予更正為「104年12月22日」。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行為時間為「104年12月22日」,業據其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0頁),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犯罪事實一第6行「104年2月22日」顯係誤載,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啓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