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8日上午10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車險理賠申請書、汽車險重大賠案工料理
算明細表、估價單、汽車駕照、汽車行照、車損照片及統一
發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
調閱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談話
記錄表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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