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69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英明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潘英明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潘英明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
108年10月20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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