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8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浩企業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借據所示本件債務到期日為民國98年3月18日,如債務人並無於到期日前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情事,本件應無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聲請人應更正聲請狀前述內容,以供本院審核。
二、聲請人所提委任狀漏蓋非訟代理人丁○○印章,請具狀一併補正。
三、請提出相對人彰浩企業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及關係人 魏瀛芝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各乙份。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