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5號
原 告 訊凱國際股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特奕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聖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
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
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本法第7條
規定,其範圍為:…三、侵權爭議事件(一)侵害智慧財產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第3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即製造、販賣與
其擁有之「中央處理器導熱管散熱器」專利所保護範圍相關
之產品,業已侵害其專利權,致其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據此
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並將用以侵害原告專利權之原料產
品銷毀並不得再為上開侵權行為,是依原告之主張可認兩造
間之爭議乃屬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依上規
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