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4號上訴人即被告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2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4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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