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維宸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維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謝維宸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1日入監執行,嗣於106年1月17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先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㈠經本院以
102年度簡字第49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8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受刑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以102年度簡上字第634號上訴駁回確定;㈢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42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㈤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交訴字第2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交上訴字第22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上開裁定所定之刑期與㈤之刑期接續執行。而前揭數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9月3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8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2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9月2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6年9月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121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稚筑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