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偉任29歲民.具保人羅日飛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99年度執字第14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日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偉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羅日飛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受刑人魏偉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三萬元,由具保人羅日飛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証書、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足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蹤,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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