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小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602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告 廖大欽廖克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579元,及自民國98年9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豐原 簡易庭 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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