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9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浩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2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浩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業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收受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92號判決正本,並於同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陳明另狀補呈云云,而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從而,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