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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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3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699號上訴人即被告BUNGTORBUABANCHA 班洽 選任辯護人 何宗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BUNGTORBUABANCHA(班洽)羈押期間,自民國111年3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BUNGTORBUABANCHA(班洽)因起訴涉犯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罪,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依卷存事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復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且被告為外國籍,在台無固定居住所,有事實足認有畏重刑而逃亡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0年12月17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被告起訴涉犯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罪,本院於110年
12月17日訊問被告後,經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復經本院審理後於111年3月9日判決駁回上訴,客觀上可徵其因預期將受刑之執行,畏罪逃匿、規避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為外國籍人士,在臺灣無固定之住居處,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尚未確定,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復本院考量被告所涉傷害致人於死罪之犯罪情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並斟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之基本權利,為實現國家刑罰權,因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11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蔡如惠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