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志雄選任辯護人傅爾洵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80號、111年度偵字第4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馮志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