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3號

原告聖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堯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 律師

許慧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瑞特數位社群行銷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9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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