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385號債權人 黃志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賴金明 即馬上租托管中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3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賴金明即馬上租托管中心獨資經營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補正狀,惟查賴金明即馬上租托管中心現無公司登記資料可稽,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顯有疑義,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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