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甫霖選任辯護人李志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郭子彰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年3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