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營業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61號原告長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正仁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江明軒 律師被告微風場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
劉健右 律師 徐胤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營業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