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7193號債權人鐵鑫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陳國泰 即永福春實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台幣玖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