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90號原告 陳明輝 被告 陳明勤 被告 林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暨同段2076建物各持分2分之1所有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7,6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5,000元/㎡×面積85.64㎡×權利範圍1/2)+(建物現值917,800元×權利範圍1/2)=1,95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