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劉王姿琄 被告 曾俊捷
曾華琳 黃秀妙 上列被告3人因被告曾俊捷犯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蔣志宗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