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137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鄭有諒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曹振鐸 為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是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法院即應依職權為公示催告,故本件聲請人應聲請對相對人曹振鐸為死亡宣告,而非聲請對相對人曹振鐸為公示催告,請具狀補正。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家股書記官孫捷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55)。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