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8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六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局長) 陳明邦
參加人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既係對關係人丙○○之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定,向被告提起舉發,經被告審定舉發不成立,而對原告上開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則本件判決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關係人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關係人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