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19號聲請人 梁朝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時睿科技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