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 花語葳 年籍資料詳卷
康雅琇 年籍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被告 羅于修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王嘉美
羅于修之父
一、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計算式:450,000元+150,000元=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羅于修之父」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後更正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含證物)。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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