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戊○○  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丁○○、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
柒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丙○○、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貳拾
柒元,及如附表四、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更多裁判書